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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有关印花税缴纳问题申复报告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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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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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5]017号
【发布日期】1995-03-01
【生效日期】1995-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工程建设
公司有关印花税缴纳问题申复报告的复函

(1995年3月1日财税字[1995]017号)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
  你公司(94)中油建财字第99号文《关于对〈北京市地方税务检查报告〉中有关问题的申复报告》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境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也适用于在境外签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转包、分包给国内外公司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因此,你公司应按〈北京市地方税务检查报告〉的意见,照章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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