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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煤矿(矿山)应如何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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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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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是采矿企业,有厂房和员工宿舍,现在我企业整体转让,把矿山、矿产资源及地上建筑物都转让了,对方单位征不征契税?

答:吉地税流字[1995]269号文件规定:

对转让煤矿(矿山)应按其转让的资产的具体内容确定如何征税。

一是变更开采权要通过有关部门重新办理开采权手续,原开采人将投入部分(如建筑物、构筑物)等转让给变更后的开采人,对其转让收入可分别按所转让标的物,分别征税。对属于不动产部分应按其所属税目征收营业税。二是不办理开采权变更手续,直接转让他人开采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煤矿、矿山所属设施的所有权证明,如所有权已转让可按所属税目征税;如所有权没有转让。对其取得的收入按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1998]111号文件中规定:矿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转让采矿权时一并有偿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应按转让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不应征收营业税。

上述两种转让行为的转让方为个人时,还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前者行为)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后者行为)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要看您企业在转让过程办没办理变更开采权手续,如果办理了变更开采手续,房产建筑物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只转让采矿权,不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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