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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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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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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京财税[1996]1477号
发布日期:1996年09月19日
生效日期: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函[1996]30号)收悉。对你省一些地区的部分单位和个人,在废弃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资源税的原煤,经研究决定:为便于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对这种未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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