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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了营业执照30天内办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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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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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了营业执照30天内办税务登记今年7月份,家住河北省宁县的刘文明在县城开了一家日杂店,他在8月10日去当地工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由于他不知道办理税务登记有一定的时限,就一直没有去办理税务登记证。当他在11月4日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人员告诉他说,依据《税收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由于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要对他处以500元罚款。
  在现实生活中,像刘文明这样由于不了解有关涉税手续时间期限,最后糊里糊涂挨罚的人还真不少。在此,笔者就在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提醒广大纳税人注意。
  办理税务登记。《税收征管法》第15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收征管法》第16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60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处罚。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办理停歇业。根据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户,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7天向税务部门提出停业登记申请。同时,纳税人应将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发票购领手册》在停业期间交由税务部门保管。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4.12.01裴春燕,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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