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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按代理业5%税率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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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1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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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明确,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应按照代理业缴纳营业税。

  按照通知的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的规定,服务业的适用税率为5%。

  此外,通知还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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