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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债券到期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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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1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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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1]81号)规定:对银行等金融单位购买债券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请问我们单位在2007年10月购进的金融债券,到期日是2016年10月,请问1、2008年我单位计提的利息是否征收营业税?2、还是每年10月份实际付息日我们收到利息了才能不征营业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九)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债券利息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2、除国务院以外,其他部门无权制定减免营业税的政策。您所提到的山东省文件并非对于债券利息收入减免税的政策,而是因债券利息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的进一步明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1]81号)“根据营业税现行政策的有关规定,购入金融商品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银行等金融单位购买债券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不对债券利息收入进行征税,但该利息收入是在金融商品进行交易时参与计算营业税的。

  依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股票、债券买卖业务的计税营业额的计算公式应为:金融企业股票、债券买卖业务的计税营业额=股票、债券的卖出价-股票、债券的购入价

  股票债券的购入价=股票、债券的购入价-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
  即:金融企业股票、债券买卖业务的计税营业额=股票、债券的卖出价-(股票、债券的购入价-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

  因而,对于金融企业债券应做如下理解:营业税是对金融企业卖出债券取得的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在计算该项营业额时对于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视为企业取得的买价补偿扣减其在卖价中应作减除的买价,降低买价基数,从而将这部分利息收入计入到应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中,从某种意义上说相当于对这部分取得的利息收入并不在持有债券期间取得利息时征营业税而是在企业将该债券转让时再对利息收入进行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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