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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境外销售代理的佣金是否要代扣营业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8-31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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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支付给境外销售代理的佣金是否要代扣营业税?

国内公司支付给境外销售代理的佣金是否要代扣营业税?


答:一、原条例规定(2009年1月1日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其他扣缴义务人规定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新条例规定(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不论是新、旧条例,营业税条例均规定,国内公司支付给境外销售代理的佣金,属于境外单位在境内提供“服务业”应税劳务,若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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