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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炒股所得是否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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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1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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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4月12日《中国税务报》刊发的《企业“炒股”莫忘缴纳营业税》一文,提醒企业买卖股票取得的收入要计缴营业税。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现分析如下。

  第一,对企业炒股所得应该征税的依据分析。目前的税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但《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而有人根据这一规定推导出“对企业买卖股票取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的结论。

  第二,对企业炒股所得不应征税的依据分析。

  首先,从纳税人性质看,作为非金融机构的普通企业不应是金融保险业税目的纳税人,自然不应缴纳营业税。《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尽管发布于2002年且部分条款已失效,但其对金融保险业纳税人的定义条款并未失效。根据这一文件,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是指各类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尽管新营业税条例只是宽泛规定了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纳税人需缴纳营业税,但从税目本身理解、新老条例相关继承性、以往规定未失效等方面综合来看,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还应是特指各类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次,从炒股实质看,企业炒股表面是买卖有价证券,实质是股权转让行为。而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股权转让是无需缴纳营业税的。

  再其次,从负所得角度看,企业炒股有风险,该行为并非是一本万利,对其产生负所得也无法征收营业税。假设转让股票所得按正所得缴纳营业税,出现负所得则无需缴纳营业税。那么,当年度的负所得能否与以后年度的正所得再进行合并计算从而按总体所得缴税呢?此外,如果将炒股定性为应税劳务,却无法确定应税劳务未来肯定有正所得,怎么能按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呢?况且,这样做也不符合营业税对“有偿”征税的精神。

  最后,从征纳实践看,对企业炒股所得计缴营业税的佐证案例非常少见,毕竟法不责众,税务机关也未对企业炒股行为严格计征营业税。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企业炒股所得无需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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