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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司怎样缴纳营业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8-31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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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是大连一家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我公司收取旅游者的报团费后,还要替旅游者支付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费、保险费、其他当地旅游团的接团费及其他代付费用。请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这些替旅游者支付的费用是否可以在扣除后,以差额申报纳税?

  答: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不得扣除。

  因此,你单位应以收取旅游者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减去替旅游者支付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费及其他当地旅游团的接团费(要取得相应的合法凭证)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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