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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条例规定的价外费用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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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1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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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代想代收相关费用,请问营业税条例规定的价外费用包括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提示:《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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