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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自身支出不计入营业税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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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1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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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赣县某旅游企业财务负责人向江西省地税局网上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发帖询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旅游业务营业额为旅游全部收费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请问旅游业务具体范围是什么,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哪些,哪些费用不得税前扣除?12366咨询员整理相关政策后进行了详细回复。

旅游企业,是指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各类旅行社(公司)。旅游业务,是指《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服务业———旅游业”税目规定的征税范围的业务,即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同时,咨询员提醒纳税人还应关注几方面税收规定。

营业税:旅游企业自身支出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2003]16号文件等规定,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按照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旅游业务营业额为旅游全部收费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其计算公式为:营业额=全部旅游费-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即旅行社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者在境内或出境旅游,改由其他旅游单位或个人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该接团单位或个人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中,不少省份根据现行政策制定了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对有关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是指收取的旅游费中,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其中,房费、餐费是指在旅游过程中替旅游者实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餐饮费用,门票是指在旅游过程中替旅游者实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游览、文化、娱乐场所的费用,交通费是指替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各种客票费、机场建设费、订票费、行李托运费等。对旅游企业替旅游者支付的航空机票费用,应以机票打折后实际支付金额作为准予扣除项目。实际支付机票费用金额与机票票面金额不符的,须保留相关证明备查。旅游企业与航空公司签订包机合同的,应以本单位实际支付的包机费用作为扣除项目金额。接团费是指按旅游合同或协议支付给接团旅游企业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旅游企业利用本单位自有的交通工具、食宿服务设施,为旅客提供吃、住、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旅游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自身应负担的费用,如本单位司机工资补贴、导游工资补贴、职工差旅费、交际应酬费、旅游管理费、租车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燃料费、装卸运输费、保险费、广告宣传费、陪同费等,以旅行社名义缴纳的行程责任保险、旅行社购买发给旅游者的旅行包(帽)、矿泉水及全陪导游个人的吃、住、行等费用,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所得税:为游客购买返程机车船票允许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82号)明确,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在整体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42612.36万元,直接转计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9号)规定,目前,有的旅行社为方便游客、优化服务,采取了收取异地游客的旅游费用中包含为异地游客购买返程机车船票款,并为异地游客提供返程机车船票的方法。凡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包括此内容条款的,旅行社为游客购买返程机车船票的实际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鉴于旅行社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等因游客使用后无法收回,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旅行社提供的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复印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要求纳税人附送证明其支出实际发生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税函[2004]329号文件规定,凡属于个人(集体)旅游等消费性质的机车船票,均不得在其受雇或投资的企业作为企业费用在税前扣除。为防止游客用返程机车船票在所在单位报销,出现同一笔费用在税前重复扣除问题,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检查。发现重复报销、虚列支出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票管理:以合法凭证作为准予扣除项目的依据

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page]

也就是说,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使用不合法的报销凭证,税务机关不但要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而且不允许旅游企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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