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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申报与缴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8-31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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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根据运输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实际情况,为利于企业经营、方便征管,对交通业的纳税地点具体规定如下:

1.中央铁道运营业务,由铁道部汇兑在北京申报缴纳。

2.航空公司的运营业务,在核算盈亏的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3.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局管道运输业务 ,在核算盈亏的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4.长江轮船总公司所属单位运营业务,由各分公司向所在地申报缴纳。

5.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向其发包、出租或所挂靠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向其运营车辆的车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6.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外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则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由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该分支机构未从事运输业务或计算盈亏的,则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

7.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向其发包、出租或挂靠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向其运营车辆的车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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