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文化体育业的营业税节税技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8-31 20:13
人浏览

一、文化体育业的应税营业额

文化体育业的应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经营文化业、体育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其中包括演出收入、播映收入、其他文化收入、经营游乐场所收入和体育收入。但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应当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地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等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税率

文化体育业的适用税率为3%的比例税率,这一税率是属于现行营业税的两档税率中的低档税率。

三、案例分析

某歌舞团举行表演会,门票收入60000元,场地租赁费3000元,付给演出公司劳务费1800元。计算该歌舞团此次演出应税营业额。

应税营业额=60000﹣1800﹣3000=55200(元)

从事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有时可能同时兼营不同税目,如果应税行为分别核算,应按不同的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再按不同税目的相应税率计算纳税额;如果应税行为不分别核算营业额,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从高适用税率,即按最高税率计算应纳税款。比如某录像厅既从事播映业务又经营卡拉OK业务属于娱乐业范围,其适用税率为5%~20%的弹性税率,若该录像厅未分别核算这两种业务的营业额,则其应当从高适用税率,即按5%~20%的娱乐业税率缴纳营业税。

所以,文化体育业的节税技巧一是尽量将收入费用化;二是分开核算,就低税率。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