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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外国企业软件费是否需代扣代缴营业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8-31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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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9号)规定:

(一)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可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二)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同时包含与这些货物使用的相关软件,如果软件单独收费,应视同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企业支付的外国企业软件费如属于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应代扣代缴外国企业营业税;如属于国税发[2000]179号的规定,则不用代扣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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