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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征收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01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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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即从受让方(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并且在境内提供劳务、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和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所有货物销售及加工、修理修配行为一律征税增值税,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一律征收营业税。对于纳税人某项经营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营业税劳务的,称为“混合销售行为”。同时,对于纳税人除了主营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项目外,还兼营属于增值税范围的项目,称为“兼营行为”。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一并征收增值税,应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即各级国家税务局)确定。这两种行为的征税范围具体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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