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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办学的机构是否有营业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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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1 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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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社会力量办学的机构是否有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京地税营[1999]665号和京地税营[2001]511号文件规定:对具有国家承认学历(指以国家认可有效毕业证书为凭证的小学、中学、大学和研究生学历)授予权的各类学校,自己直接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除上述各类学校外,经北京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其学员可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其它教育机构,自己直接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除上述范围外的其他教育劳务,应依照文化体育业税目3%适用税率,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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