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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包销如何缴纳营业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01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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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去年8月份,我与某市房产开发企业签订一项一年期合同,该公司将房产交给我,我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进行销售,由房产开发企业向客户开具房产销售发票,我收取价差和手续费,在合同期满未售出的房产由我收购,对此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税函[1996]684号文件规定,在合同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价差应按“服务——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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