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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筑坝用的土、石方是否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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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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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吉地税流字[1995]269号文件规定:对建房及筑路所用的土石方属于资源税应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征税范围,应按吉流字:[1994]第189号文什执行,依单位税额每吨0.50元征收资源税。

  吉地税流字[1997]251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烧砖瓦用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烧砖瓦用粘土的单位税额为每立方米0.5元,矿泉水的单位税额为每吨3元。

  吉地税流字(1999)63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资源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工业生产用粘土比照烧砖瓦用粘土征收资源税。

  二、对用做原材料生产产品的矿泉水征收资源税。

  三、方解石在(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屑未列举名称的其它非金属矿原矿,单位税额按每吨2元征收资源税。

  以上规定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提示: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对于土石方属于资源税应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征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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