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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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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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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资源税的减税、免税,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对煤炭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并有如下补充规定:

  1.国家统配煤矿及省属国营煤矿之新投产矿井,从投产之日起,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1)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下的(含30万吨),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减半征收

  (2)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至120万吨的(含120万吨),第一、二年免征,第三年减半征收;(3)年生产能力在120万吨以上的,第一、二、三年免征,第四年减半征收;(4)减免税期满后个别仍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经审查批准后减税。

  2.对开采经国家煤炭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矿井的边角残煤者,减半征收资源税。

  3.煤炭资源税的减免税权限,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税、免税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一律报国家税务局审批。

  4.考虑到目前煤炭价格还没有完全理顺,部分统配矿按规定的税额纳税有一定的困难,决定对这些企业实行临时减税(具体减税额度见附表),待煤炭调价后恢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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