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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转让税收如何计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8-12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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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业权是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合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经依法批准,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与他人的行为。就矿权转让税收如何计征、矿权转让遵循条件、矿业权出让的方式有哪些,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矿权转让税收如何计征

  (一)单纯转让采矿权不缴纳营业税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2号)中规定:对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采矿权作为一种特许权,虽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但其转让不属于营业税税目中无形资产的征收范围(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1号)中关于转让采矿权的税收问题中也明确规定: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采矿权与井口等其他资产一并转让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多种经营公司将煤矿井口包括不动产(办公室、供电线路)、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动产(机电设备和材料)有偿转让,根据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对多种经营公司转让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动产应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考虑到部分机电设备(如变压器、防爆开关等)与矿井连在一起不可分,为了避免划分,对多种经营公司随同转让煤矿井口时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矿井时所转让的机电设备等一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1998〕111号中关于转让采矿权的税收问题规定:矿区单位和个人在转让采矿权时一并有偿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应按转让全额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不应缴纳营业税。上述两种转让行为的转让方为个人时,还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前者行为)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后者行为)计缴个人所得税

  单位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要分别上述情况确定是否缴纳营业税,但是转让收入一定要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还要按照产权转移合同缴纳印花税

  

  二、矿权转让遵循条件

  (一)转让人必须已经依法取得矿业权,即其必须是合法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二)受让人应与具备法定条件。即要有足够的资金,有与勘查或采矿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

  (三)必须经依法批准。矿业权转让属要式法律行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转让,并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

  三、矿业权出让的方式有哪些

  取得矿业权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申请在先,以先申请先得方式取得。主要是针对具有一定风险的矿产(如金矿、银矿等)。

  (二)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在矿业权交易市场获得。主要是针对低风险和无需勘查的矿产(如煤炭、铁矿、建筑石料、砖瓦粘土等)。

  (三)协议出让矿业权。主要是针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况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

  此外,对石油、天然气、铀、钍等国家统一管理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主要以申请登记方式取得。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编辑整理的与矿权转让税收如何计征相关的法律知识。矿业权转让,矿业权管理中的二级市场,是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再次以出售、作价出资、股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等形式让与他人的过程。如果您就相关问题还有疑问的,欢迎向法律快车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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