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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船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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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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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11月18日 国税明电[1993]052号

附件(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
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
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二)个人;
(三)非企业性单位;
(四)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
税人认定手续。
四、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
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下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船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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