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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局办公司发行报刊需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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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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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局办公司发行报刊需缴增值税中国税务报:

  我是江苏省某市邮政局的财务科科长。2003年底我所在的邮政局为解决下岗待岗人员的生活问题,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长江邮政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由邮政局和下岗待岗人员共同出资组建,其中邮政局出资150万元,占注册资本200万元的75,下岗待岗人员出资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公司主要从事手机以外的零部件的销售、通信设备安装、运输业务等。为扶持公司的发展,我们将本来由邮政局负责的业务,如报纸、杂志、集邮物品销售也交给他们做。在经营过程中,具体业务上由他们经营,而财务上则由邮政局派员进行核算。2004年实现销售收入508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今年2月16日,我市国税局派了两名税务人员到长江邮政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

  税务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04年度508万元的销售收入中,既有报纸发行收入,又有销售邮票、首日封等集邮物品销售收入,还有其他业务收入。

  税务人员认为:公司报刊发行收入、销售的邮票、首日封等集邮商品以及其他业务收入未分别核算,均应该缴纳增值税,不应缴纳营业税。不久,主管国税局的稽查局就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明确长江邮政服务有限公司应就2004年度全部销售额补缴增值税73.81万元〔508÷(1 17)×17〕。接着,稽查局向长江邮政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对该公司处以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合计36.91万元。

  我们认为:其一,长江邮政服务有限公司主要是由邮政局出资组建的,财务上也是由邮政局人员负责进行核算,报刊发行收入,按照税法规定,邮政部门的邮票、首日封等集邮商品收入,不是只缴纳营业税吗,怎么要我们缴纳增值税呢?其二,除了集邮商品以外,公司的其他业务收入中有运输收入120万元,不是应该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吗,又怎么要缴增值税呢?且税率不是13,而是17呢?其三,我们所销售的集邮用品都是经销的,即使要全部缴纳增值税,那么进项税额为什么不允许我们抵扣呢?即使以上的业务处理我们都存在错误,应该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补税和罚款,但是,实际上我们已经按实际销售额缴纳15.24万元的营业税,在计算补缴税款和罚款的时候,又为什么不让我们抵减增值税,减少罚款呢?

  江苏某市邮政局财务科科长  李圭

  答:首先,要把容易混淆的概念向你解释清楚。邮政业务,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从事邮政业务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方可经营。从你的来信所反映的情况看,尽管长江邮政服务有限公司主要是由邮政局出资组建,且财会业务仍由邮政局派人负责管理,但是该公司又是一家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属于一般业务的经营性企业,不属于集邮企业(公司)。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对邮政企业特殊规定,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应当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与个人发行报刊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规定,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集邮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与个人发行销售集邮商品缴纳增值税。因此,税务人员认定公司报刊发行收入、销售集邮票商品缴纳增值税,不缴营业税是有依据的。

  其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由于长江邮政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分别核算非应税劳务,因此,税务机关确定该公司全部缴纳增值税,并按17%从高适用税率,是对的。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的。由于长江邮政服务有限公司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的,因此税务机关不允许该公司抵扣进项税是有依据的。

  第三,你提出公司已缴纳15.24万元的营业税能否抵减增值税,少罚款,这是不行的。因为增值税、营业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它们的预算级次也不一样,并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根据这个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互相替代,也不能互相抵冲。长江邮政服务有限公司误交到地方税务局的15.24万元营业税,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给你们。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5.10.24王敖清,徐卫东,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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