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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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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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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8]33号
【发布日期】1998-04-08
【生效日期】1998-04-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
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8年4月8日财税字[199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1997年到期的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暂继续保留,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规定在1998年底前继续执行。

 二、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00年底前继续执行:
  1、《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号)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规定。
  2、《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内贸易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林业部,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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