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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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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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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1324号
【发布日期】2003-12-10
【生效日期】2003-1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2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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