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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的增值税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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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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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外商独资企业,行业为工业企业,现为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信息软件的研发、制造、销售。现正在进行双软认证(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的认证)工作,: 1、当我公司2006年销售收入累计超过100万元以后,是否还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6%交税(不低扣进项税额),待到2007年1月再进行一般纳税人的认证工作。 2、由于双软认证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取得双软认证资格以前,如果系一般纳税人,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是否可以返还(实际销售产品未发生变化)。 3、双软企业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的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吗?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5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如果您单位在2006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则应在次年1月底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业,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文件规定,您单位如果享受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必需具备是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业及一般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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