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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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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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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上半年,我国税收政策在增值税方面做出诸多调整,其中,与进出口环节相关的调整有以下三点:

  1.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3%。

2007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明确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7〕34号)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3%税率计征。

  2.纳税人进口货物价格差额部分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007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的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退税。

2007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637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承建企业受托采购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交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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