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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生产免税产品耗用的半成品是否计征增值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8-28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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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某企业是广西一家小型普钙生产企业‚由于近年来的普钙市场价格低迷‚为降低生产成本‚该企业引进资金‚用自有的一条硫酸生产系统进行来料加工焙烧锌精矿‚尾气用来生产硫酸‚而全部硫酸用来生产免税的普钙。此来料加项目的前两年没有加工费‚后5年收取一定的加工费。来料方在我方硫酸系统前面自己投资建造沸腾炉‚合同期满后此炉产权无偿归我方所有。请问:此硫酸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如需要缴纳增值税‚应如何计算应税额?

答:该公司的上述业务属于兼营增值税加工业务和免税产品业务。因此‚硫酸用于连续生产不纳增值税‚但免税产品业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应转出进项税额=免税产品销售额÷(免税产品销售额+加工费收入)×当期进项税额

来料加工项目前两年加工费实质上相当于来料方建造沸腾炉的价格。因此‚前两年的加工费收入应当按照沸腾炉的价格平均分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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