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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企业的增值税处理技巧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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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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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说明] 自来水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肥年10月取得水费收入848万元(含税),另外代当地政府随水费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100万元。自来水有限公司2002年10月份外购项目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进项税额为3.6万元。公司采用简易办法依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要求解答] 自来水有限公司2002年10月份应纳增值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计算分析] 自来水有限公司代政府随同水费一并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增值税。但财税(2001)97号文件特别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另根据财税字(1994)014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自来水有限公司应纳增值=848÷(1+6%)× 6%=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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