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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情况下的增值税销售额如何确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8-28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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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即纳税人向购买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收取的价款中不应包含增值税税款价款和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作为增值税税基的只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单独列明的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但是,根据税法规定,有些一般纳税人,如商品零售企业或其他企业将货物或应税劳务出售给消费者,使用单位或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因其不享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因此,也只能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由于在普通发票上价款和税款不能分别注明,这样,一部分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就会将价款和税款合并定价,发生销售额和增什税收取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须将开具在普通发票上的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作为增值税的税基。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在上式中,采用简易办法征收的纳税人适用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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