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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够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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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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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家新办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打电话咨询:“我们是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专用发票领购是否有限额?如果这个月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够用了,想再买些能行吗?”

答:纳税人每个月购买发票有数量限制。对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是可以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规定,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这里所说的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是指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帐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方可允许继续领购。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时,须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次发售发票数量:

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次购票量-本次申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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