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经典案例:上市公司状告股东滥用诉权被驳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05 03:56
人浏览
本报佛山9月1日电 股东状告上市公司董事会程序违法,上市公司随后以股东滥用诉权影响股价为由状告股东。今天,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最终以上市公司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证明被告李某辉为了非法目的无故起诉、滥用股东权利为由,驳回了雪莱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李某辉系雪莱特公司的发起人之一,曾担任董事、副总经理等职务。2007年7月,李某辉提出辞去董事和副总经理职务,次月,雪莱特公司董事会通过李某辉的辞职议案。事后,雪莱特公司以李某辉无故辞去董事及副总经理职务为由,向广东高院起诉,要求李某辉返还公司股票并赔偿损失,涉案标的额过亿元。目前,该案尚未审结。

  上述案件审理期间,李某辉以雪莱特公司在未通知其参加董事会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并决议其辞职议案,侵害了其作为董事的权益为由,向南海区法院提起撤销上述董事会决议的诉讼。案件审理中,李某辉于今年3月撤回起诉。

  事后,因雪莱特公司系上市公司,李某辉与公司间的纠纷被多家媒体报道,雪莱特公司认为李某辉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滥用公司法赋予的诉权,在毫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公司提起诉讼,而在案件经法院两次开庭并引起媒体广泛关注后,又随意撤诉,其行为明显是滥诉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包括股价波动、社会负面评价、支付律师费用等在内的各种损失。为此,雪莱特公司起诉至南海法院,要求李某辉赔偿经济损失13万余元,并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南海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辉认为雪莱特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违法,向法院诉请撤销,是法律赋予李某辉作为股东的权利,其撤回起诉也属依法行使诉权,起诉、撤诉均无不当。雪莱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李某辉为了非法目的无故起诉并滥用股东权利,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周桂颜)

法官说法

滥用诉权应从严界定

  一审宣判后,主审本案的曾法官对判决理由予以解答。

曾法官认为,滥用诉权是指行为人有民事程序的诉权,但是其追求的诉讼目的是正当诉讼目的以外的非法目的,并造成受害人损害,最终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本案中,李某辉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所赋予的法定权利,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是行使股东权保护自身权益的合法行为,况且李某辉的起诉行为与雪莱特公司所称的股价波动、社会负面评价等经济损失之间,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因此,李某辉不存在滥用诉权的行为。

  曾法官指出,滥用诉权属于恶意诉讼的一种,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我国过去很少遇到,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曾法官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滥用诉权的标准,应从严界定。首先,侵权人必须是故意所为,过失甚至是重大过失都不能构成这种侵权责任。其次,侵权人追求的是正当诉讼目的以外的非法目的,即侵权人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其提起的诉讼所追求的诉讼目的不是正当的诉讼目的,而是正当诉讼目的以外的非法目的。第三,受害人在这一诉讼程序中受到的损害,主要是财产利益上的损害,并且损害与这一行为有因果关系。第四,该诉讼程序的最终结果是被告胜诉,而不是原告胜诉。

  曾法官认为,只有具备上述要件,行为人才构成民事程序中滥用诉权的诉讼侵权责任,进而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