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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孙某某离婚案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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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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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一个月,国家司法考试就将开考,你准备好了吗?这次,重庆实行多卷式、准考证主副证这些手段,将各种作弊挡在考场外,为考生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氛围。市司法局提醒广大考生,即日起到下月10日是下载副证的期限,请考生及时登录普法网(www.legalinfo.gov.cn)下载。

  两证合一才能参考

   以往,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生在网上报名后,就在指定地点确认报名并领取一张准考证,而在分配和安排考场中,免不了产生一些漏洞,被少数考生利用和钻空子。

   今年,准考证首次一分为二,有主证和副证两个证,只有当两证同时具备时,才是一张完整有效的准考证。

   考生首先到指定地点报名,当其考试资格通过确认后,工作人员会当场给报名考生照相、制证,并发放主证。该证上只有姓名、出生日期和证件号码。考生并不知道自己被分配在哪个考场。

   领主证一个月后,考生从网上下载打印出副证,到这时,考点名称、考场地点、考场号和座位号才会揭晓。所有考生的座位被系统打乱后重新编排,和报名时的顺序完全不同

   监测车拦截作弊信号

   在以往的各种国家考试里,多次出现有人利用高科技无线电设备作弊。从今年起,司法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重拳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作弊。

   在这方面,重庆也走在全国前列。在9月20日、21日的司法考试考场外,将有新型防作弊“尖兵”。市司法局和信息产业局、公安局联合出动多台监测车,守候在考场外,搜寻涉嫌作弊的可疑无线电信号,必要时将给予技术阻断。所以,那些塞在耳朵、笔尖、眼镜架等处的“黄豆”信号接收器就铁定废了。

   应届大学生可参加 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参加司法考试的一定是已经大学毕业的人吗?从今年起就不是了,大四本科在读学生(包括非法律专业)在学校证明下,也有参加考试的资格了,我市是国家首批放宽此界限的城市。

   昨天(8月25日),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今年全市报名应考的考生有9935人,比去年增加39%,逐年增加的趋势继续保持。其中,有2060名在读的大学生。

 

 尊敬的审判员:

   受孙启林的委托,我方就孙启林与吴瑛解除婚姻关系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孙启林与吴瑛感情已经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应判决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原被告双方虽也经过恋爱,但恋爱毕竟不等同于婚姻,婚姻生活不光需要忍让与付出,还需要理解与共鸣。但原被告双方在现实生活中分歧越来越多以至于从难以沟通到完全没有沟通,原告为了早日从不幸福的婚姻中解脱,使双方都可以继续正常的生活,前后两次提出离婚。虽然被告曾声称坚决不离婚,但离婚自由也是婚姻自由的基本内涵,而不是用来捆绑一方的绳索,更不是制裁对方的手段。根据经过双方质证的证据,自2004年11月至今, 双方已经分居两年以上,符合法定的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依据法律的规定,应准予离婚。

   二、原告位于红梅西村的住房是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法第十七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做了列举式的规定,房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而该房产是原告用出售原戚墅堰的房产所得款加上原告所借被告父亲2万元购置的,这也反映在被告提供的借条上。根据黄松有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对此问题的理解:“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即所谓万变不离其踪,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该房产应属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同时这也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对婚前个人财产的界定。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被告提出的签订于婚后的借被告父亲的2万4千借款,我方认为4千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2万元是为婚前买房所借,婚后共同偿还并不能改变该房产的所有权,但原告愿意从个人财产中返还被告承担的该笔债务。

   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于2005年7月年将欧杰公司的股权转让的证据,我方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原告曾经进行过股权的交易,但请被告注意该交易的时间并不是离婚时而是在第一次起诉前半年,而且转让股权的款项是用于偿还欠款,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而且,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是限定在现有财产的范围内,至于曾经有过但已经被消耗的财产不可能也不应该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被告所举的有关不孕症的依据,原告认为这些并不能证明原告负有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首先是因为双方是夫妻关系,这个结果不是原告故意造成的;其次,任何人都可能患病,患病本身也是与身体的原有机能密不可分;再次,根据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及医学常识,不孕症是夫妻双方身体健康且在性生活正常的情况下2年左右不孕才可以认定,而双方已经分居两年,且被告所述的病症并非权威医疗机构认定,因此原告对这些证据不予认可。同时被告治疗的费用虽然是用自己的工资支付的,但这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被告要求原告补偿缺少法律依据。被告所称生活困难,离婚后需要原告扶助的要求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一为原告有能力扶助,二是被告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一般水平,常州地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为260元,被告月收入远高于这个水平,因此被告的要求既缺少法律依据也缺少现实依据。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综上,请求法院体谅不幸婚姻给当事人双方带来的巨大伤害,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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