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买卖合同的几个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24 10:17
人浏览

  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也是合同法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9年合同法颁布以来,买卖合同成为从律考到司法考试共同关注的问题。

  从历年司法考试对于买卖合同考查的题型来看,自1999年的律考以来的民法试题中,不定项选择题2题(分),多项选择题9题(分),单项选择题2题(分)。2004年司法考试大纲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就是题型和分值发生变化,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的分值都由原来的每题1分提高至每题两分。从题型的分析来看,关于买卖合同的考查题型主要表现为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可以预见的是,关于买卖合同的考查分值会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如何正确理解和牢固掌握司法考试中的买卖合同的相关知识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从历年司法考试对于买卖合同考查的知识点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付义务,考生主要需要掌握的是,简易交付、占有交付、指示交付等几种拟制交付的具体形式。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例如:1999年试卷三第51题考查出卖人适当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的情形:A项和B项,标的物未交付,但依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或依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证书。

  其他两种拟制交付的形式也极有考查的可能性。简易交付,是指标的物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前已经由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的方式。例如:甲租用乙的电脑,后来甲与乙又订立了关于电脑的买卖合同,这时,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就是乙交付电脑的时间。占有改定,是指以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标的物仍由出卖人直接占有,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例如:乙将数码相机转让给甲后,又与甲订立了以数码相机为标的物的租赁合同,由乙租用数码相机,这时,数码相机仍由乙继续占有即可,甲取得的是数码相机的间接占有。

  关于交付还要考生注意的是标的物的适当交付,出卖人还履行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例如:1999年试卷三第51题考查出卖人适当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的情形:C项,标的物已交付,但合同约定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尚未交付,这就不能算做适当交付。

  (二)所有权转移,考生需要掌握的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原则。例如:1999年试卷二第42题,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丙知道甲出售名画后,愿出比乙更高的价钱购买。甲便将该画卖给丙,并当场交付该画与丙,但丙未付款。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甲已经将画交付与丙,丙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基于物权优于债权的民法原理不难判断C项和D项是正确的,即: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但是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司法考试中经常考查的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例外,即特色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主要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例如:2002年试卷三第59题,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产权变动以登记为准。因为甲与丙有买卖房屋合同,又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所以房屋所有权归丙所有。甲无权主张丙返还房屋。但甲违反了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甲应负担违约责任。关于特色动产,主要涉及到车辆、船舶和航空器,它们的所有权转移按照法律有关规定也需要办理登记手续,限于篇幅就不再一一举例说明了。

  (三)风险负担,是买卖合同中考查最多的内容。自1999年的律考以来的民法试题中,共计考查12分,将近占考查买卖合同的一半分数,其中不定项选择题1分,多项选择题4分,单项选择题2分,案例分析题5分,显示了它举足轻重的地位。关于风险负担考生需要掌握的有以下几点:

  第一,风险负担的一般原则为交付主义,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例如:1998年试卷二第12题,周某到某家具城购买家具,看中了甲公司生产的“352”号红木家具一套。双方达成协议:价款8000元,周某预付订金4000元,甲公司保证3天内将货送到周某家。双方在“352”号家具上作了标记。当晚,家具城失火,该套家具被焚。本案中,“352”号红木家具没有交付给周某,甲公司承担损失,甲公司应退还周某预付订金4000元。

  第二,在简易交付中,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也就是说,自合同生效时起标的物的风险发生移转。例如:2000年试卷二第45题,2000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两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款项。但5月12日该耕牛被雷劈死。由于刘某因为租赁合同已经于5月4日占有耕牛,5月10日刘某与易某对于耕牛的买卖达成了一致,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同时耕牛的交付也完成。所以5月12日耕牛被雷劈死的风险应当由刘某承担。

  第三,路货买卖中的风险负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例如:2000年试卷三第21题,甲向乙购进一批玉米,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乙所在城市S市。5月1日乙为甲代办托运运往M县。在运输过程中,5月3日甲与丙签订协议,将该批玉米转让给丙,在M县火车站交货。5月4日由于遇山洪暴发,火车在运输途中出轨,玉米损失。从5月3日甲与丙签订协议起,在途运输的玉米,风险由丙承担。

  第四,出卖人代办托运中的风险负担。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约定交付地点的,标的物的风险自标的物运至约定地点时由买受人负担;二是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例如:2002年试卷三第38题,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A项,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代办托运的风险由货交第一承运人转移,它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在本选项中,交付地点明确,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因为出卖人还没有在约定地点交付,所以风险还由卖方负担。

  第五,提存中的风险负担。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例如:2002年试卷三第38题,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B项,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买受人承担风险。

  第六,受领延迟中的风险负担。买受人受领延迟期间标的物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例如:2000年试卷三第11题,甲方购买一批货物,约定于6月15日提货,但其因没有安排好汽车而未能提货。当天傍晚,出卖人的仓库遭雷击起火,货物被烧。一般情况下,自提货之日起,标的物的风险责任即转移到买受人。

  第七,不完全履行中的风险负担。出卖人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例如:2002年试卷三第38题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C项,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在买受人拒收货物时,标的物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鹏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