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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之合同成立与生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2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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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合同法是司法考试民法的考查范围,其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是如何考查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的不同

  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类型

  一般而言,合同成立即生效,少数情况下例外--可能成立后过段时间再生效或者根本不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四)合同效力与一般拘束力

  合同效力--合同生效后在缔约人之间产生的在合同中表示的效果意思。

  一般拘束力--对缔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而治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法律规定要式合同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既然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也就没有安全保护的必要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再强求要式的完备)

  【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而治愈】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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