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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民法讲义之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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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4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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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民法是占了司法考试内容的一个重要部分,分数的关键,能够把握住民法就是能够更好地把握住自己的命运。法律快车小编为各考生准备了一些复习的讲义,希望知识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助考生司考成功。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否则虽然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法律关系不会发生任何变动。形成权的行使不以相对人的同意为要件,故对相对人的影响甚大,只有及时行使才能使法律关系尽快明确,为此需要在法律上规定除斥期间。依此期间,权利人逾期不行使将导致权利的消灭。如果法律规定了该期间,即是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没有规定的,依当事人的约定期间;无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即告消灭(《合同法》第95条)。

  另外,形成权的行使还要遵循两条规则:一是不得附任何条件或期限(见《合同法》第99条第2款),二是一经行使不得撤销。因为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一旦到达对方即生效,故无所谓撤销。但在到达对方之前,意思表示尚未生效,故自然可以撤回。

  (1)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1) 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2) 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因此,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消);

  3) 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

  4) 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5) 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合同法》第95条)。

  (2)形成权的分类:

  1) 财产法上的形成权与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a) 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又包括两类:

  一是债权性形成权,包括追认权、终止权、选择权、买回权、解除权、撤销权、撤回权、抛弃权、抵消权、免除权等。

  二是物权性请求权,包括撤消权、所有权的抛弃,他物权的抛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典物回赎权等。

  b) 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又分为纯粹身份法上的形成权与身份财产上的形成权:

  在各国法上纯粹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包括婚约撤销权、婚约解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婚生子女否认权、子女认领权、监护资格辞去权、遗嘱撤回权等;身份财产上的形成权包括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抛弃、遗产分割权等。

  2) 法定形成权与约定形成权。大多数形成权为法定形成权;约定形成权如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见《合同法》第93条第2款)

  3) 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形成诉权;可变更可撤消的合同、合同保全中的撤消之诉、可撤消的婚姻)与非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的撤消权、赠与人的任意撤消权和法定撤消权、违约合同解除权)。

  绝大多数形成权为非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见《合同法》第47、48、51、96、186、192条);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必须要到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讼,经过法院的确认才能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效果,如法定撤消权的行使(《合同法》第55、75条)。此种形成权是形成权的例外形式,强调通过诉讼行使这种权利:一是对第三人意义重大,二是为了避免发生纠纷。

  4)形成权还可以分为:发生形成权,变更形成权,消灭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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