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2013司考民法讲义之住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5 17:35
人浏览

  核心内容:司法考试是还有两天就要开战了,在开展之际,各考生还是不能松懈的,要继续加油复习,那么法律快车小编继续为各考生献上一些民法的基本知识考点解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助考生司考成功。

  住所(确定标准)

  1.理论界定:

  (1)久住的意思;

  (2)经常居住的事实。

  2.设定与变更的标准

  1)一般情况: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民法通则》第15条)

  2)特殊情况:

  (1)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法通则》第15条)

  判断经常居住地的标准: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民通意见》第9条第1款))

  (2)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民通意见》第9条第2款)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