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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制史中的会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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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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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

审理人员

九卿会审(圆审)


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六部尚书、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

朝审

每年霜降之后

重案囚犯

三法司、公侯、伯爵、吏部尚书(户部尚书)

大审



司礼监、尚书各官、三法司

秋审

每年秋8月

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

九卿、詹事、科道、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

朝审

每年霜降后10日

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的绞、斩监候案件

与秋审大体相同

热审

每年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

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大理寺官员、各道御史、刑部承办司

清末

领事裁判权

1843(《中英五口通常章程及税则》、《虎门条约》)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作为被告案件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法院管辖

观审


外国人是原告案件

所属国领事官员观审

会审公廨

1864(与英美法三国在上海的租界内设立)

凡涉及外国人案件

中国人与外国人间诉讼

租界内中国人之间的诉讼

领事官员参加会审

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

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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