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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我国宪法的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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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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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系】

  【考点】

  1、我国选举的基本原则

原则

例外

普遍性原则
 

(1)剥夺政治权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死刑犯、无期徒刑犯);(2)停止行使选举权:精神病人,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停止行使选举权。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案被羁押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平等性原则
(一人一票原则)

(1)实行4:1:全国、省、自治区、自治州、县、自治县;(2)实行小于4:1直至1:1:直辖市、市、市辖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并用原则

县、乡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间接选举

秘密投票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

(1)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2)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3)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注意,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练习】

  2002年第40题: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些人可以在选举日回其原选区参加投票?

  A.冯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还差1个月期满

  B.马某,被刑事拘留15天,已执行2天

  C.王某,被判劳动教养3年,已执行1年

  D.汪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已执行刑罚5年

  2005年第61题:

  选民王某,35岁,外出打工期间本村进行乡人民代表的选举。王因路途遥远和工作繁忙不能回村参加选举,于是打电话嘱咐14岁的儿子帮他投本村李叔1票。根据上述情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仅以电话通知受托人的方式,尚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

  B.王某必须同时以电话通知受托人和村民委员会,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

  C.王某以电话委托他人投票,必须征得选举委员会的同意

  D.王某不能电话委托儿子投票,因为儿子还没有选举权

  2、选举程序

选举主持

间接选举(整体上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具体由下一级人大的主席团主持),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选区划分

针对直接选举,选区按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每个选区选1—3名代表

提出代表候选人

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1)直接选举差额比例:代表候选人比应选代表多1/3—1,代表候选人超出应选代表1倍的,选民酝酿讨论,酝酿讨论不成的,预选正式代表候选人;(2)间接选举差额比例:代表候选人比应选代表多1/5—1/2,代表候选人超出应选代表1/2倍的,预选正式代表候选人

投票

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特殊情况

(1)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2)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直接选举的另行选举,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间接选举的另行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练习】

  2002年第86题:

  某选区共有选民13679人,高先生是数位候选人之一。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律,在下列何种情况下,高先生可以当选?

  A.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63人,高获得选票6831张

  B.参加投票的人数为6841人,高获得选票3421张

  C.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43人,高获得选票6749张

  D.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85人,高获得选票13073张

  2003年第44题:

  我国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由下列哪些方式提名推荐?

  A.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

  B.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提名推荐

  C.人民代表5人以上联名推荐

  D.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名推荐

  2004年第11题:

  某选区选举地方人民代表,代表名额2人,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为甲、乙、丙、丁,其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对此情况的下列处理意见哪一项符合法律的规定?

  A.宣布甲、乙当选

  B.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C.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D.宣布无人当选,以甲、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3、代表的辞职、罢免

直接选举

间接选举

辞职

罢免

辞职

罢免

县级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辞职,乡级向本级人大辞职 原选区选民(县级:50人以上;乡级:30人以上),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向选举他的人大的常委会辞职 选举他的人大: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选举他的人大的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1/5以上常委会委员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 暂停代表职务和终止代表资格

  《代表法》第40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第41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练习】

  2005年第59题:

  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备在一次会议中审议以下事项,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事项符合该委员会的权限范围?

  A.撤销本市人民政府的一项不适当的决定

  B.撤销本市某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不适当的决议

  C.责成本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一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

  D.罢免犯受贿罪的陈某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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