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减刑问题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13 23:54
人浏览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3-5-22

执行日期:1953-5-22

西安市人民法院:

  你院法秘(一)字第715号函提出有关犯人减刑的几个问题:

(一)减刑的法律根据是什么?

(二)由何机关决定(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

(三)用什么形式宣布决定(判决书形式或行政命令形式)?

  对以上各问题,经研究后,提出初步意见,并报请中央司法部同意,依次答复如下:

(一)目前虽无减刑的法律明文,但根据“惩罚管制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狱政方针,对恪守监管纪律,一贯劳动积极,真诚悔罪并能帮助其他犯人改造而有实据者,是可以减刑的。

(二)减刑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即首先由主管人犯的机关提出减刑意见,经同级法院同意,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三)可以用行政命令的形式,不必用判决书的形式,因为减刑含有奖励的意义,是属于行政性质的,故用行政命令形式较妥。

最高人民法院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