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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到底是什么样的考试?资格考试?入门考试?选拔考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19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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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关于这样的争论越来越激烈,当然背后都是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也法学教育界,有二院,有律师界。没过的当然希望通过率高。过的就希望通过率低。问题其实不能这么看,我们要说到底谁的利益诉求代表正确的方向?这也是主管部门,主管考试的部门,相关的利益主体必须要达成共识了。

司法考试是入门考试吗?

当然有人说司法考试是入门考试,选拔法律职业的从业人员,一个入门考试搞的这么严干吗?我想起司法考试石少侠在09年的一段说话:“而同为资格考试的司法考试通过率最高也不超过30%(含降分合格数),甚至低到10%左右,大量的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难以获得法律职业资格。面对这种状况,人们不禁要问:究竟是法学院校的法学教育质量低下?还是司法考试制度本身有缺陷?在我看来,受过四年系统法学教育的本科毕业生,优良者经过几年实践基本上可以胜任基层司法机关的工作。因而,我主张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可以适当高一些,因为这只是一种资格考试,而非录用考试。”此人还罗列医师资格考试的高通过率来加以论证。“我注意到医师资格的考试通过率为80%以上,受过正规医学教育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一般都 能获得医师资格。”当然我在此说明一下,其实司法考试与医师资格考试遇到了同样的一个问题,那就是现在在正规化的过程中,必然要遇到过去非正规化的一些挑战。当然所谓非正规化是在过去教育水平低下过程中去医院,法检的一些人。
但是我很欣喜的看到,医师资格考试这2年已经降通过率降到了20%以下,可以参考一些资料。我想石少侠委员做为一个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查资料这么不严谨,实在是出乎我的意料。

医学和法律有着相同的性质,那么是什么样的性质决定入门门槛那么的高。美国有一句话,医生救人,律师救世。所以说能担当此任的都是社会的精英。
有些人有跳出来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仅仅是法律职业的开始,以后混得怎么样,还要靠市场的历练,搞那么难,培养书呆子干什么啊。
笔者真是哭笑不得,唯市场论已经在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遭到批判,现在居然还有人在法律职业,这个天生就是规制市场的领域里用市场的理论。
考试培养书呆子,那么我想问这些人,40 50 60 70后是靠什么方式选拔出来的,丁肇中,民国东吴大学那些法律学子是靠什么方式选拔出来的,为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奠定民主化基石的法律制度是制定什么方式选拔人才的,美国为什么要靠先LAST,后律师资格考试选拔法律人才?难道这些人都是书呆子?

到底什么是法律职业?

先看看我们国家的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位把。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所以当你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不光意味着你获得了养家糊口的饭碗,更重要的是你承担着一份社会责任,那就是维护社会公正的责任。古人语:仓禀实而知礼节,当律师连温饱都解决不了,很难相信他还会维护社会公正。

唯市场化祸害着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

比如医疗,教育,住房的市场化改革方面。

吕政、曹建海在《竞争总是有效率的吗?——兼论过度竞争的理论基础》(《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一文中指出:作为经济学最核心内容的竞争理论,其发展几乎贯穿了整个经济学说历史演变的全过程。但总体来说,这一研究脉络的分析方法主要限于理想化的、静态的、均衡的分析,因而不能很好地解释市场失败和竞争的激烈争夺过程;对竞争必然促进经济福利的盲目信念也使其忽视了对经济生活中经常存在的过度竞争现象的研究。文章认为,至少从经济福利角度来看,确实存在竞争强度过大并造成经济效率和经济福利损失的过度竞争。在存在过度竞争的情况下,政府限制潜在竞争者进入的政策是合理的,重要的是应严格区分“是否存在过度竞争”和“是否应该限制竞争”这两个论点,在此基础上找到消除过度竞争诱因的政策手段。
更为人担忧的是,如果现在司法考试的高通过率维持下去,会出现格雷欣法则(Gresham's Law) 的现象,格雷欣法则指在实行金银复本位制条件下,金银有一定的兑换比率,当金银的市场比价与法定比价不一致时,市场比价比法定比价高的金属货币(良币)将逐渐减少,而市场比价比法定比价低的金属货币(劣币)将逐渐增加,形成良币退藏,劣币充斥的现象。
所以说,法律职业从来不是个讲究效率的行业,做为一个规制市场的主要手段,将市场理论用在法律方面是何等的白痴,何等的无耻。

司法考试的高通过率会加剧法检的行政化

从2007年的司法考试高通过率原因就是法检缺证,不缺人。我们现在的法官,检察官不管是绝对人数,还是对应人口比例都可以说是高居世界之冠。与此对照的是,司法效率低下。行政化倾向严重。
法官断层之成因探析   为什么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没能吸引到法院来工作?为什么律师不愿意当法官?为什么现有的优秀人才纷纷跳槽转行?究其原因,有政治、经济、制度等方方面面的原因,总之是缺乏完备的法官制度。本文仅从法官断层现象为视角对法官制度中存在的弊端进行成因探析:

(一)进不易
当前法官断层现象严重,特别是缺乏生力军,呈现青黄不接的状况,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法院目前的进人制度不合理,主要包括:
1.定编制度不科学   法院没有自主定编权,法院的编制、进人计划、名额的确定等均由地方人事部门掌握,并且按照公务员的标准进行统一定编,既不考虑案件数量,也不考虑地域差异等因素。同时我国对法官员额没有作出限制,有很多人被任命为法官却不从事审判工作,导致法官职位泛滥。
2.任职资格不合理   我国现行《法官法》对但对初任法官的任职条件过低,各层级法院之间的法官任职资格也无区别,导致法官队伍无节制膨胀,素质参差不齐;同时,由于没有分别设置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也没有实行分序管理,导致法官数量庞大但真正胜任法官条件的比例较少。
3.选任方式不规范 我国法院选任法官没有自主权,且与公务员选任程序混同;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因门槛过高,在目前法院的人事管理和司法地方化领导的框架内,对职业准入渠道带来了负面影响,成为法官职业断层的原因之一。而另外,人事部门可以将转业军人或其他部门并不具备法官资格的人无须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而强行分配给法院,造成对法院职业准入制度的排斥。
(二)出不畅
目前全国法院共有在编干警30余万人,其中法官21万,而在这21万审判人员中真正意义上的法官人数不足15万人。具有法官职称却不从事审判工作或者根本不能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法院队伍中占了大量的比例。造成法官数量庞而不实,法官进出渠道不畅。

1;考评制度不健全
当前对法官的考评制度主要套用公务员的考评标准,以年度收案、结案、未结案数作为考核法官、法院的考核指标,忽视了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不利于高素质职业法官群体的形成。而且当前的考评制度未与法官级别晋升、工资晋级挂钩,也未与法官惩戒、淘汰等制度相配套。
2.惩戒机制未落实
惩戒机构缺乏独立自主权,法院内部设立纪检或监察机构作为目前唯一的惩戒机构其主要职能仅仅是负责对举报揭发的违法违纪线索进行初步调查,并不具备惩戒的决定权。而且惩戒机制不够健全,包括对象的区分、审理程序、证据规则、证明标准等诸多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惩戒措施未落到实处。   
3.淘汰措施不完善
我国法官人数之多为世界之最,但具有法官职称却不从事审判工作或者根本不能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法院队伍中占了大量的比例,由于缺乏辞退、免职等实质性的配套措施,淘汰机制未落到实处,直接导致法院人员进易出难,队伍臃肿、庞大,内部人员比例失衡。

(三)留不住
由于当前法官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导致部分优秀审判人才转行或跳槽,是导致法官断层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
1. 政治地位缺乏保障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官职务的终身制与不可更换制,法官的职位稳定仍然缺乏制度性保障。而且,法院在各种社会关系往来中相对封闭,受一些正常和非正常因素影响,在年龄、学历等同等条件下,法院工作人员在职务和级别升迁方面的几率和速度往往比其他部门工作人员要处于劣势,必然影响法官队伍的稳定性。   
2.经济利益没有配套   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增资制度一直套用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法院的经费保障及待遇取决于地方财力,造成了法官薪金的区域差异。东、西部地区的发展不平衡,造成了法官人才“西人东移”。此外,不同行业之间的工资待遇差异较大,法官人才向高收入低风险的律师等职业流失,或者向晋职晋级较快的党委和政府机关流动。法官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医疗、住房、保险福利等待遇也无法落实。当前法官高职业要求、繁重的审判任务及所承担的风险与法官待遇严重不相匹配。
3.退职制度不尽合理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法官们“黄金时期”大多在40以上到55岁左右,因为这个年龄段法官是精力充沛、经验丰富的时期,且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是难得的复合型人才。但是不少地方以法院干部年轻化为由,按照地方一刀切的政策,任意解除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职务,由于法官的退职年龄过早,基层法官“新陈代谢”周期较短,客观上加速了“断层”的形成。而且法官离退休年龄与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执行同一政策,即男60岁,女55岁,致使许多资深法官在其知识水平、社会经验、审判技巧最成熟的阶段,威德声望也达到了自身从未企及的高度时,却不得不面临退休,实在是法律人才、法律资源的极大浪费。另外,对于因身体或其他因素已不胜任法官职务的人却缺乏强制退休的规定。
这样的情况下,盲目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无疑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法官,检察官单独序列建立前,在这样指责司法考试是毫无道理的。
很显然在今年的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上,周永康说“应当加强政法保障体系建设。关于人民警察的职数比例和职务序列问题,中央已有妥善解决的明确意见,要继续抓好落实。关于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数比例和职务序列问题,也要抓紧出台政策意见,总的要求是,要充分体现队伍职业特点,有利于科学规范有效管理,促进队伍正规化建设。”无疑方向是正确的。

三: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学教育
法学的就业难应该归咎为大众的法学教育,而不是司法考试。日韩大众化的法律教育的失败已经是一个很好的警示了,某些学者还厚颜无耻的说什么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已经形成。
与其在大学四年照本宣科,制造出毕业毫无技能的学生。不如学一们实用技术更为实在,法学教育必须重回精英化路线。
而不能在为维护某些教书匠,学校创收的利益毁人不倦,更不能将矛头指向司法考试。鼓吹什么法律职业大众化,使我们建立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目标毁于一旦,那将是对法治的一种重大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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