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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条大路通罗马你要找适合自己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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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0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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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复习方法

  一、学会探究“考眼”

  “考眼”即可能会出考题的地方,这些地方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重点。根据我们对历年考试试题的分析发现,重点部分出题密度大,重复的现象也很多,所占分数比例高,在复习时应多投入时间和精力。基本知识,基本制度是重点,自不必细说,我们来探究以下重点或“考眼”。

  1、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重点,因为司法解释的规则更为具体,更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所以,每年在司法解释方面的出题比较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2、跟政治形势紧密相连的地方是重点。如1999年是法院执行年,关于执行方面一下就考了11分。(细看上篇对民事诉讼法的分析)又如:2006年国际公法联合国秘书长那道题。

  3、刚刚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是考试的重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虽是一部小法,但自实施以来每年这方面的题都保持2至3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刚通过,2002年司法考试中就一连考了两分(第三卷的27题、75题)。2007年物权法将会重点考查。

  4、新法与已有的法律不一致的地方是重点,先看物权法再看担保法。如:抵押、质押、留置部分。又如在公司(债务人)分立方面原《公司法》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如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则公司不得分立。而《合同法》则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后分立的,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复习过程中每遇到这样对同一问题不同规定的情况,你都要特别注意:此处往往是“考眼”。《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城乡规划法〉《节约能源法〉《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及《刑法〉有关刚出的司法解释。

  5、对现行法颁布的修正案也是重点,如《宪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这在以往的考试中也是被印证了的。《刑法修正案六》将会成为2007年刑法司考出题的亮点。

  二、处理好大纲、教材与法律法规的关系

  1、认真分析大纲考查的要求,熟悉考试的内容。

  大纲是考试出题的依据,是“考试的法律”。考生要以最快的速度全面复习一遍大纲的内容,形成应试知识结构总体轮廓。熟悉大纲,知道考试的范围,就能有的放矢,知道教材中的哪些内容应该细看,哪些作粗略的了解哪些可不看。对教材内容作必要的取舍,这样即节省了宝贵的时间,又突出了重点,做到“时尽其用”。

  需特别提醒考生的是,如果大纲上的某部分内容规定的特别细,你就该特别注意,这些地方往往就是“考眼”。如2002年考试大纲中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这一部分内容规定较细,第一卷中直接出自大纲的题就有5个,分别是第一卷中的第28、74、76、77、78题。

  2、学习教材要根据大纲拓展各学科的知识范围

  大纲只是对内容作了纲领性的规定,复习时,沿着这个纲领拓展法律内容,使全部考试内容逐渐丰富。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总体轮廓鲜明,条理清楚,容易记忆。二是对哪些知识自己已掌握,哪些知识是重点难点,做到心中有数。

  3、熟读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

  司法考试(往年的律考)不同于研究生考试,它的结论大部分以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判断正误的标准。因此,熟读法律法规,特别是一些关键性的法律法规,要达到看到某一法条,一想就是一大串相关规定的程度,这样做起题来就会得心应手。

  一般说来,一些小法,只要熟读法规足以应付考试。但对一些大法,也即考试中占分较多的法,除必须熟读法规外,还要把教材中的相关理论吃透。因为现在的考试理论色彩越来越浓,出现了法理实务,相互渗透的局面。

  4、认真研究历年的考试真题,摸索知识要点和命题规律,并且真题会在将来的司考试卷中重新出现。如:2006年、2005年、2004年、2003年、2002年的司考真题就证明了这点。

  历年考题就是最好的模拟题。掌握了历史和现实,才能驾驭未来,懂得昨天,才会明白今天。

  2006年卷一第81题 由2003年卷一第61题 演绎而来。

  2006年卷三第10题 由2002年卷三第1题 演绎而来。

  2006年卷三第56题 由2003年卷三第8题 演绎而来。

  2006年卷三第97题 由2003年卷三第65题 演绎而来。

  2006年卷二第73题 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理方式,第79题终止审理的情形,第92题绝对不起诉的适用,以及试卷四第4道案例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考查,等等,在往年的真题中都曾考查过。

  2005年卷三第12题 同2002年卷三第3题和2000年卷二第7题 基本相同 考点: 房屋优先购买权

  2005年卷四第五题、第三题 同2003年卷四第6题、第1题 基本相同 考点: 仲裁的约束力

  2005年卷四第3题4问 同2002年卷四第7题5问 基本相同 考点: 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005年卷二第55题 同2002年卷二第36题 相似 考点: 累犯的条件

  2005年卷二第32题 同1999年卷二第38题 相同

  2005年卷二第33题 同2002年卷二第65题 相同

  2005年卷二第35题 ,99年、2002年、2004年原题连续考过。

  2005年卷二第78题 同2002年卷二第56题 相同

  2005年卷二第68题 同2003年卷二第65题

  2005年卷三第78题 同2004年卷三第88题、2003年卷一第53题 相似 考点: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举证责任

  2005年卷四第1题第1问、2005年卷四第1题第2问 同 2000年卷四第10题1问、2000年卷四第10题3问 相似 考点: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05年卷三第89题、第90题、第91题、第92题 同 2000年卷三第87题、第88题、第89题、第90题、第91题 完全相同 考点:人身保险

  2005年卷三第38题 同2004年卷三第71题 雷同 考点: 民事诉讼中裁决的复议

  2005年卷一第23题 同2002年卷一第12题 雷同 考点: 免征个人所得税

  2004年卷二第63题 同2002年卷二第51题 基本相同 考点: 侦查终结

  2004年卷一第45题 同2002年卷一第25题 雷同 考点: 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2004年卷二第21题 同2002年卷二第14题 雷同 考点: 死刑缓期执行的复核程序

  2004年卷二第36题 同2000年卷二第34题 雷同 考点: 追诉时效

  2004年卷二第67题 同2002年卷二第66题 雷同 考点: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2004年卷二第71题 同2002年卷二第54题 雷同 考点: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2004年卷三第18题 同2000年卷二第10题 雷同 考点: 继承与受遗赠的区别

  2002年卷二第68题 同 相似 考点: 非法收集的证据能否成为定案根据

  2004年卷一第39题 同2003年卷一第62题 相似 考点: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2004年卷一第47题 同2003年卷一29题 相似 考点: 法律职业道德

  2004年卷一第49题 同2002年卷一第29题 相似 考点: 检察官的任职回避

  2004年卷二第24题 同2003年卷二第14题 相似 考点: 自诉人撤诉

  2004年卷三第3题 同 2000年卷三第14题 相似 考点: 表见代理

  2003年卷四第1题 与2000年卷四第7题,案例完全相同。

  2003年卷二第9题 与2000年卷二第24题 雷同。

  2003年卷三第14题 与1998年卷三第31题 雷同。

  2003年卷三第16题 与1999年卷二第5题 雷同。

  2003年卷三第9题 与1999年卷二第2题 雷同。

  2003年卷三第43题 与2000年卷三第57题 雷同。

  2003年卷一第23题 与1999年卷一第5题 相似。

  2003年卷一第53题 与1998年卷三第68题 相似。

  2003年卷一第90题 与2002年卷一第9题 相似。

  2003年卷一第91题 与1998年卷三第65题 相似。

  2003年卷三第55题 与1999年卷三第55题 相似。

  2003年卷三第75题 与1999年卷二第56题 相似。

  2002年卷一第21题 同2000年卷一第28题 雷同。

  2002年卷一第96题 同2000年卷一第70题 雷同。

  2002年卷二第10题 同2000年卷二第31题 雷同。

  2002年卷二第43题 同2000年卷二第64题 雷同。

  2002年卷三第20题 同1998年卷三第28题 雷同。

  2002年卷三第38题 同1999年卷二第52题 雷同。

  2002年卷三第85题 同2000年卷二第6题 雷同。

  2002年卷三第3题 同2000年卷二第7题 雷同。

  2002年卷三第6题 同2000年卷三第23题 雷同。

  2002年卷三第13题 同2000年卷三第14题 雷同。

  2002年卷三第52题 同2000年卷三第59题 雷同。

  2002年卷三第54题 同2000年卷三第79题 雷同。

  2002年卷三第55题 同2000年卷三第54题 雷同。

  2002年卷三第56题 同2000年卷三第73题 雷同。

  2002年卷三第58题 同2000年卷三第55题 雷同。

  司法考试(往年的律考)是一般的法律知识掌握和运用水平的考试,虽然其每年题型都有变化,年年不同,但重点内容一般不会变化太大,研究历年真题的题目、题型,就可以对哪些内容可出哪些题和具体怎样出题,有一些直观的了解,然后把你了解的这些内容再反馈到阅读教材和法条的过程中,这时你就会有教材和法条中哪儿会出题会怎样出题的感应,这样学习下去就会达到事半而功倍的效果!

  5、不断重复积累,强化记忆

  在前四个阶段的基础上,你就会作出以下的区分,(1)对于已经掌握的知识,可作一般性分析,少用时间和精力;(2)对于不太明白或尚未注意到的知识,要多下些功夫;(3)对于各学科的重点内容、则要不断重复积累、强化记忆。其实这些你对法条和教材作必要取舍的过程,就是一个把书变薄的过程。下一步再把你认为的重点一遍遍的重复记忆,记住了的过一下目即可,保持记忆。未记住的作重点记忆,这样下来,你会发现未记住的东西渐渐少了,这样你是否就把书读薄了,重复是记忆之母,只有重复才能巩固所学的每一科知识。如果说掌握各学科的内在逻辑联系是记忆的基础,那么不断的重复则是强化记忆,真正掌握各学科要领的关键。

  三、复习中应注意的问题

  1. 一定要全面掌握要复习的内容。对考试大纲规定的内容都要复习到,只是要有轻有重,重点分明,也就是要全面撒网,重点捕鱼。量大面广,突出重点是司法考试的一大特色。

  2. 复习要注意细节,比如刑法中从轻、从重、减轻的区别,刑法中“应当”与“可以”的区别,“以上”“以下”“以内”等说法是否包括本数。这样细微的知识点,常常就是考眼。说注意细节,但又不能拘泥于细节,复习中千万别钻牛角尖!

  3. 注意学习方法问题,追求学习的效率,而非复习时间的长短。

  可采用的学习方法如

  (A) 列表法(上篇对刑法的分析中已介绍)。

  (B) 归纳法,如在复习知识产权中权利保护期限的时候,很多考生都感觉记住了,但是一做题,却又拿不定主意,模棱两可,似是而非,为 改变这一现状,我们把著作权中的几个极易混淆的期限与专利权,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归纳比较如下:

  (1)著作人身权的3项:即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保护期不受限制

  ① 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

  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② 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发表权和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电影、电视、录像、摄影制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不管是法人还是自然人的)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5)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后,可申请续展25年,并仅限续展一次,即其保护的最长期不超过50年。

  商标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C)比较法,如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区别,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民事诉讼第一审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等这些可供比较的地方往往是考眼,在这些地方出题,可以考查考生的思路是否清晰,以及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采用这些方法学习,可以激发学习兴趣,从而提高学习效率。

  4、适当地进行一些自我测试

  自我测试可以帮助发现复习中的薄弱环节,可以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但在自测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①测试前一定要系统的复习,否则凭感觉、靠猜测做题不但达不到预期效果而且会减少你必胜的信心。

  ②要么不测,要测就要按正规的考试要求答题,要从严从难高标准的要求自己。

  ③不要过份依赖答案,也不要太计较测试结果,测试的主要目的是检验自己对知识的掌握程度,找出自己的盲点或盲区。

  ④ 练后认真总结,从测试中发现自己的薄弱环节,并吸取经验教训,争取在以后不犯或少犯类似的错误,并继续保留自己的优点。也即“精华要保,盲区要补”。

  ⑤ 根据做题中出现的情形及时调整自己的复习计划,补上自测出现的缺口和漏洞。

  5、合理安排时间

  在有限的时间内,怎样合理安排才能最充分利用它,怎样提高单位时间内的学习效率对应试者无疑是非常关键的。

  如果你参加辅导班的话,我们认为最好把时间分为这样几个段:参加辅导班前的预习,上辅导班期间跟踪授课老师的学习,辅导班以后以授课老师的讲课内容为纲复习,考前30天到考前3天的快速复习,考前3天把你掌握的知识系统,快速从脑中演习。

  这几个步骤中需特别提醒大家的是,上辅导班前一定要认真预习,划出你不太懂的地方,认真复习一遍会有利于配合老师讲课,跟上老师的思路。考前几天,千万不要太放松,别以为从前复习得不错了,快考试了,放松几天吧!因为一是考前几天,因为迫于考试的压力而精力高度集中,这样你看什么都会过目不忘,而且还记得特清楚!二来就是如果考前几天不怎么复习的话,上了考场以后,往往因为紧张大脑容易出现空白,很多东西都想不起来!所以,考前几天,一定要咬紧牙关再坚持下去。考前的那个晚上你除了检查一下考试必带的文具、证件外,剩下的就是要放松一下心情,早点休息,对明天的考试充满信心。

  6、善于抓住重点。本篇一开头我们就谈了几个有关重点的问题,下面再概括的说一下。

  适用频率高的相关规定是重点,如买卖合同的规则适用频率最高,从1999年以来的考题关于买卖合同的分值说明了这一点。

  基本的法律法规胜于一般的法律法规,如刑法典胜于刑事决议决定,商事法中、公司法又胜于税法,产品质量法等。

  重点法条优于普通法条,厚厚的一本法规,其实常考,可考之处并不是很多,考生要善于先把这些重要的掌握住,再扩及其他。

  与当前形势,尤其是与政治形势密切相关的规定是重点。(前面提到法院执行年时已涉及到)。

  前面提到的这些,为考生判断重点内容提供了思路,考生在读到类似内容时要联想、归纳、整理相关内容。

  虽多次强调复习重点,但并不意味着重点之外的知识就可不关注了,恰恰相反,从命题难度上,对那些非重点考查的要求往往较低,因此弃之不顾是十分不划算的。所以说遵从全面撤网,重点捕鱼的方法应是明智之举。

  7、理解为主、记忆辅之。

  考试的过程无非是再现你掌握的知识的过程。那么又怎样才能最好地掌握需要记住的知识呢?我们认为理解着记忆,理解为主、记忆为辅这种方式要比死记硬背好的多。因为前者记在脑中的知识是活的,当你遇到用它的场合时,就可以随手拈来,而后者记在脑中的知识则是死的。因为即使你记下了,但不知其所以然,当然也无从说起如何运用了。这样就导致法条与具体应用的脱节,果真如此,就算你能把整本法规倒背如流,恐怕也难取得满意的考试结果。

  以理解为灵魂,不排除适当的记忆,记忆的过程有时也是理解的过程,首先要记住,很多题目是从法条转化过来的,这种题不准失分!涉及程序性的规定,不准失分!!!

  8、最好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等公布的有关案列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案例都比较典型的,具有可考性,如2002年首届国家司法考试第四卷的第九题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一期中的“溆浦县中医院诉溆浦县邮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的翻版,你如果翻阅过这些内容,这样一个在别人看来比较棘手的11分的行政法题对你来说还不是轻而易举拿到手吗!例如:2005年卷四第一题,

  行政法的真实个案原型(等于公布答案)2006年卷四第5题论述题出自行政法命题专家马怀德2004年4月24日《新京报》的一篇文章。

  9、制定一套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

  制定学习计划可避免学习的盲目性,有了计划的学习有以下好处:一是每天力求完成计划而督促自己学习,给无压力无紧迫感的考生来点压力;二来按计划学习,虽然复习的前期累点,但考试的前期就可轻松一点,不致于发生因盲目学习而带来的考试前期才发现这儿也未看,那儿也不懂的尴尬局面。

  计划一旦制定,并非一成不变,而是要根据自己各个阶段的学习情况作必要的调整。

  总之,条条大路通罗马,你要找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并希望你能在正确学习方法的指引下,复习各科知识,并充满信心地走进考场!为了大家在考场上对所掌握的知识作最好的发挥,我们将在下一部分介绍一下应试技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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