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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假释复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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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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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司法考试刑法假释复习指导。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临近,各位考生也已经进入了最为紧张和关键的备考期。刑法作为司法考试的重点科目,占据了司法考试的很大分值,因此考生们一定要对刑法的各个重要概念都弄懂弄透。希望以下内容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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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前提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二)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服法;

  (2)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还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

  第二,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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