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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辅导之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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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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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章节是管辖、当事人、证据、通常审判程序、执行程序。

  一、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一)重大涉外案件

  最高法院的规定第1条,2条有具体规定:

  (1)争议标的额大

  (2)案情复杂

  (3)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重大的涉及到港澳台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一般的涉及港澳台的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专利纠纷案件。交给特定的中级法院,省一级政府所在地法院和特别授权的法院。

  (2)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

  (3)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4)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二、民事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民事诉讼法》第22条讲的是: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除了九种专属管辖案件和追诉海难救助费用的案件、共同海损案件外,都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法》第23条讲的是:例外情况下是被告就原告(有四种情况)。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当事人所在地指住所地。住所地对单位来说,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公民来说,是户口所在地,如果公民的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的,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四)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另一地正常生活、工作,直到起诉时还居住在该地,且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三、合同案件的地域管辖

  (一)《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18条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那么就不找履行地,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认定: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书中约定了履行地,或者是约定了一个交货地,它约定的履行地和交货地就是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当事人在合同里约定了履行地、交货地,但后来又通过双方一致认可的,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变更了,以变更的为准。

  第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里没有对履行地做出约定,没有对交货地做出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没法执行,或者说虽然约定了,但是没有实际交货就发生争议了,而且双方谁也不住在约定的履行地。那就找被告住所地,口头的购销合同没有履行地,找被告住所地。

  3.加工承揽合同。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4.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5.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6.补偿贸易合同。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保险标的物如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三)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上述合同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订有管辖协议,且协议有效,只能由双方约定的法院管辖。

  判断双方约定的是否有效:

  1.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协议管辖只能就合同案件作出;

  2.协议管辖选择管辖法院时,只能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

  3.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时,一定要确定单一

  4.要有书面形式

  5.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若没有协议管辖,则适用法定管辖。

  四、侵权案件地域管辖

  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

  1.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2.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致人损害的。产品制造地、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3.侵害名誉权的案件,其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结果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中如新闻侵权案件,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是报纸、杂志的发行地;侵权行为结果地是受害人住所地。

  4.侵犯著作权的也属于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地指的是制品的生产地、销售地、储藏地。

  5.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侵权行为地指商品的储藏地、查封扣押地、销售地。

  6.侵害专利权的案件,侵权行为地指专利产品的制造地、销售地、进口地和专利方法的使用地。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五、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有三种案件专属一定的法院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作业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继承遗产的诉讼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遗产案子专属两个法院管辖,遗产案子的特点是被继承的财产有的时候是动产的,有的时候是不动产。

  《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三种合同案件专属中国法院管辖【200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

  (1)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2)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3)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资源开发合同

  海事特别程序法第7条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沿海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

  (2)因船舶排放、泄漏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内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移送管辖

  (一)不能移送管辖的案件:

  1.受移送法院认为移送来的案件,自己无管辖权,不能退卷,也不能移送,报自己的上一级法院指定法院管辖;

  2.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搬家或法院辖区变化,案件的管辖权不能移送;

  3.两个法院对一个案件都具有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法院不得把案件移送到另一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是有所不同。

  1.前提不同:移送管辖把案件从无管辖权的法院转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权的转移正好相反,把案子从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到无管辖权的法院。

  2.方向不同:移送管辖是在同级法院之间移送;管辖权转移则是上下级法院进行转移;

  3.是否征得被移送法院的同意:上级把案子交给下级审或者下级交给上级审一般要打个招呼,特别是下级法院把这个案件交给上级法院时候,事先需要征得上级法院的同意,然后才能把管辖权和案子转给它。可是移送管辖就不需要征求意见,直接移送过去就行了。

  七、管辖权异议

  注意:

  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一般是案件的被告

  2.管辖权异议的内容是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提出不同意见,可以是针对地域管辖、也可以针对级别管辖提出。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4.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停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先审理有没有管辖权,他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有道理,如果认为无道理,裁定驳回。如果有道理,裁定移送给依法有管辖权的法院。不管如何裁定,当事人都可以上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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