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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释义: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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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3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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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对未成年工的劳动强度限制】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条文注释】

  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哪些有毒有害劳动?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的有毒有害劳动主要包括:《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等。

  什么是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这类工作具体有: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

  其他禁忌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包括哪些?其他禁忌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即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锅炉司炉等。

  【关联法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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