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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释义: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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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3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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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条文注释】

  本条中“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在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安排了工作岗位的前提下,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

  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在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对未经企业同意、擅自离职的职工,视其对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企业可责令其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关联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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