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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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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3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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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际司法的范围、特征;2、冲突规范的概念、特点、构成和分类;3、识别、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产生的原因;4、在国际私法分则部分,题目以考核我国的规定为主,特将分则部分我国相应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总结如下: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43条、《民法通则解释》179-183条。

  法人的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解释》184条。

  物权:《民法通则》144条,《民法通则解释》186条。

  合同:《民法通则》142条、145条,《合同法》126条。

  侵权:《民法通则》146条,《民法通则解释》187条。

  票据:《票据法》97条-102条。

  海事关系:《海商法》第268条-第275条。

  民用航空关系:《民用航空法》第184条-189条。

  结婚与离婚:《民法通则》第147条,《民法通则解释》第188条。

  扶养:《民法通则》148条,《民法通则解释》189条。

  监护:《民法通则》190条继承:《继承法》36条,《继承法解释意见》63条。

  无人继承财产:《民法通则解释》191条。

  (二)重点内容1、海商法中的保险委付和代位求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2、国际经济法中的信用证支付方式。

  3、国际私法中的反致、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

  4、国际公法中的引渡和庇护、外交豁免。

  二、理解型题目1、《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买卖合同成立的规定:《公约》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对要约、承诺的条件,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承诺的迟到,附加条件等有极严谨的规定,应当重视。

  2、国际贸易术语:传统的常用术语FOB、CFR、CIF术语仍要重点掌握。

  3、海上货物运输:在提单运输中,装货港可能出现承运人与发货人合谋,以不清洁提单加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以保函换取预借提单;在卸货港可能出现收货人预承运人合谋以保函换取承运人无单放货。要注意在各该情形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责任。

  4、国际贸易支付的主要方式是托收和信用证。托收历届考的少,只要把握托收的特征,即托收术语商业信用,银行只是委托人(卖方)的代理人,对贷款的支付不负责任。信用证支付方式是考试中必考的内容,一般所考的点包括信用证独立原则、单证表面一致原则和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原则。这往往是案例分析题最爱考的。

  5、鱼冲突规范有关的一些制度,如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等最能体现国际私法的特色,所考的一般是对所涉各个概念的理解和区别。

  6、国际法中的海洋法关于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陆架和公海的不同界限和法律地位和航行制度。

  7、海商法中的海事受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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