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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公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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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3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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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公法概述。司法考试中,国法各有特色,国际公法考点分散且量大,国际私法需要将重要知识点理解弄清,“去粗留精”,国际经济法重在理解,需要理清知识体系,考题大多侧重于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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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之国家权利

  (一)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和基本原则

  应当注意:(1)国际法渊源的内容;(2)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

  (二)国际法主体

  应当注意:(1)国际法主体的种类;(2)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的内容;(3)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应当具备的要素;(4)国家责任的形式;(5)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及其不同点。

  (三)领土

  应当注意:(1)国家领土和领土主权的含义;(2)领土主权不可侵犯的原则;(3)领海和毗连区的含义,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关于领海制度的主要内容;(4)维护国际航空安全的有关分约;(5)公海自由的内容、公海上的国家管辖权。

  (四)国际法上的居民

  应当注意:(1)国籍的取得方式、双重国籍、我国《国籍法》的主要内容和原则;(2)外国轸的待遇;(3)庇护和引渡。

  (五)外交和领副关系

  应当注意:(1)一国同哪些国家建立外交关系,按照什么条件建立外交关系,由各国自行决定。我国同其他国家建立,坚持以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惟一合法政府为条件,接受这一条件的可以进行建交和互设使馆的谈判。谈判达成协议,即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2)使馆和职务、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有关内容。(3)领事特权与豁免。

  (六)国际公约

  应当注意:(1)缔约权以及享有缔约权的国际主体;(2)缔约程序;(3)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七)联合国和专门性组织

  应当注意:(1)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2)联合国的主要机关;(3)“世界贸易组织”(WTO)。

  (八)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应当注意:(1)联合国宪章关于宗旨和原则的有关规定及宪章第33条的规定;(2)国际法院的组成、诉讼方式、诉讼方、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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