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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中关于扣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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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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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物品、文件的扣押   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对邮件、电报的扣押   经侦查机关批准,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1)侦查机关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但是不得对存款、汇款进行扣划或者重复冻结。(2)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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