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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刑法考点:预备犯和犯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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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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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刑事法考点:预备犯和犯意表示。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为此法律教育网特地为大家总结了刑法学中的疑难知识点和大家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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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备犯和犯意表示的区别:有无预备行为
  主要看有没有实际的犯罪准备行为。如果行为人流露出某种犯罪的意思,比如说,我真恨某某人,我真想把他给杀了!或者说现在这个社会人不发横财不富,马不食夜草不肥,自己将来也想当江洋大盗或者贪官污吏之类的话,但是没有任何行动,仅仅是一种犯罪意思的表露,这本身不是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预备。这一点是要注意的,因为刑法只惩罚有行为的情况,即所谓“思想不犯罪”。
  但是另一方面要注意,虽然犯罪意思是通过言语、文字的形式流露出来,但是这种流露如果是为了实施某一个犯罪的,那么这种语言的表示或是文字的表示,实际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采取的预备行为,而不仅仅是犯意流露,比如说,某人为了犯罪,邀约、联络、勾结共同犯罪人,商定犯罪计划、方案,这就不仅仅是犯意流露,而是实实在在的预备行为。法 律 敎 育 网
  有时,言语表示本身还是一种实行行为。如对他人发出威胁,你给我钱,你不给我钱,我就把你的家给炸了,把你的孩子给绑架了。这种情况看起来好像也是语言方式表示的,但是这种语言不是单纯的犯意流露问题,是一个敲诈勒索的威胁行为(通过威胁敲诈勒索),并且还是一个犯罪(敲诈勒索)的实行行为。
  总之,一定要注意:一方面,没有实际的准备行为,仅仅有犯意流露的,这不能算是犯罪;另一方面,人们通过语言、文字表示出来的东西并非都是犯意的流露,有可能本身就是一个犯罪行为,在这种场合就应该认定有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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