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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考刑诉必考考点: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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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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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2011年刑诉分则必考考点: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情形,刑事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是相对比较好拿分的科目,其中分则部分则是刑事诉讼法的考试重点,如果将这些重点考点掌握透彻,可以保证刑事诉讼法部分少丢很多分数。为此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您整理奉上刑事诉讼法分则必考考点汇总,希望可以对2011年司法考试考生的复习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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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情况下,检察院的整个审查起诉阶段分为三个步骤:对移送案件的受理—→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或不起诉决定。根据相关规定,有四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1.发现无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并非嫌疑人所为的。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法律|教育|网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2.发现新罪的。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法律|教育网,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3.发现遗漏的犯罪嫌疑人的。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4.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它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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